关于缓考的规定
摘自《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(修订)》第三章第十一条
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
学生因病、因公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,必须在考试前携带有关证明向系(部、院)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,填写缓考申请表,因病缓考者必须提交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,经学校门诊部确认,并经系(部、院)主管教学领导后报教务处备案。缓考与重考同时进行,除不可抗力外,重考者不得申请缓考。